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二十九条
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二十九条 支持、培育优秀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项目,通过品牌推广、评比表彰、组织培育等措施,创建志愿服务品牌,树立先进典型。
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