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二十八条
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二十八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资助。捐赠财产用于志愿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志愿服务组织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符合志愿服务组织的宗旨,尊重捐赠者、资助者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和业务范围。
志愿服务组织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符合志愿服务组织的宗旨,尊重捐赠者、资助者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和业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