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二十条
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二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可以单独或者联合招募志愿者;招募时,应当说明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告知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以及拟采取的保护措施。
志愿服务组织临时招募的个人,在当次志愿服务活动中享有与注册志愿者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依法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志愿服务组织临时招募的个人,在当次志愿服务活动中享有与注册志愿者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依法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