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十八条

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十八条 鼓励和引导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积极参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以及社区服务、应急援助和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等领域的志愿服务,优先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以及其他有特殊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提供志愿服务。
鼓励具备医学、心理、法律、科技、文艺、体育等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积极参与相关专业志愿服务活动。开展专业志愿服务,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法律、行政法规对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志愿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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