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十六条
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依法开展志愿服务,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志愿服务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二)负责志愿者的招募、注册、评价、激励等工作;
(三)对志愿者进行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教育和培训;
(四)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等防护条件,并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和志愿服务活动需要,提供交通、食宿、通讯等保障,解决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五)对志愿服务的内容进行风险评估,并告知志愿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六)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如实将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相关信息录入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
(七)为志愿者及时、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八)依法筹集、管理和使用志愿服务经费、物资等;
(九)组织开展志愿服务宣传、合作与交流活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制定志愿服务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二)负责志愿者的招募、注册、评价、激励等工作;
(三)对志愿者进行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教育和培训;
(四)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等防护条件,并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和志愿服务活动需要,提供交通、食宿、通讯等保障,解决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五)对志愿服务的内容进行风险评估,并告知志愿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六)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如实将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相关信息录入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
(七)为志愿者及时、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八)依法筹集、管理和使用志愿服务经费、物资等;
(九)组织开展志愿服务宣传、合作与交流活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