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十五条
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十五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形象、声誉;
(三)保守志愿服务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到保护的信息;
(四)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时,服从志愿服务组织管理并接受必要的培训;
(五)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形象、声誉;
(三)保守志愿服务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到保护的信息;
(四)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时,服从志愿服务组织管理并接受必要的培训;
(五)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