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十四条

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十四条 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二)自主选择参与与其自身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拒绝提供违背自身意愿、超出自身能力或者约定范围的志愿服务;
(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以及必要的物质条件、安全保障和相关的教育培训;
(四)无偿获得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五)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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