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十三条 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组织孵化培育机制,支持志愿服务组织的设立、运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统筹社会组织孵化、培训资源,建立志愿服务组织孵化基地和培训基地。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社会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相关研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