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九条
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九条 志愿者应当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其监护人同意或者由其监护人陪同,可以参加与其年龄、智力、身心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
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抢险救灾等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其监护人同意或者由其监护人陪同,可以参加与其年龄、智力、身心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
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抢险救灾等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