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十条

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十条 依照国家有关志愿者注册相关规定依法实行志愿者注册制度,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志愿服务系统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志愿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基本信息。
志愿服务组织的登记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经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由登记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进行身份标识。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依法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申请成为其团体会员或者分支机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背自然人的意愿将其注册为志愿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