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六条
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六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并将志愿服务工作纳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测评体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开展志愿者注册、志愿服务组织登记、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管理维护、相关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开展志愿者注册、志愿服务组织登记、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管理维护、相关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