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五条
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制定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搭建志愿服务平台,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并将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志愿服务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资金、场地等与志愿服务相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志愿服务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资金、场地等与志愿服务相关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