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三条 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三条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政府推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遵循合法、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友善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