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四条 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及其提供的志愿服务,共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与之能力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每年3月5日当周为本市志愿服务宣传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