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安全维护

第二十八条

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安全维护 第二十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信息互通机制,实现信息共享,方便公众查询、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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