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安全维护
第二十九条
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安全维护 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及时受理举报投诉,并对举报、投诉人相关信息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违法设置的,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和反馈。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违法设置的,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和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