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禁止设置的区域或位置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