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或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