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不符合专项规划、实施方案、技术规范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