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或拆除;逾期未清理或未拆除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或拆除;逾期未清理或未拆除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或拆除;逾期未清理或未拆除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