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由设置人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而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中,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可以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