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存在安全隐患或出现破损、倾斜、残缺、污损、褪色、灯光显示不全等情形的,设置人未按要求进行维护或修复、更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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