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及相关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