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对利用车辆、升空器具、门窗等载体直接或间接向外部空间宣传商品、服务或者公益性内容的行为的管理工作,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