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和自然条件,因地制宜确定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模式,按照有关标准科学合理规划、建设和配置相关设施设备,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减量、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分类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