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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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保护和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实现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无...
第二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
第三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五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县(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
第六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策措施,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资本、社...
第七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和自然条件,因地制宜确定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模式,按照有关标...
第八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建立分类计价、计量收费、易于收缴的差别化生活垃圾处理...
第九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树立环境保护意识,自觉遵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依法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
第十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对公众开放,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宣传教育基地。
教育...
第十一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和服务作用,推动科技创新,督促会员单位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鼓励引导机制,可以通过积分兑换、物质奖励等方式,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相关工作,对成...
第十三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市、县(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第二章 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市、县(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第十五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市、县(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经批准后...
第十六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应当依法征求公众和专家的意见。规划...
第十七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并明确厂址。
建设或者改造生活垃...
第十八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明确收集设施的...
第十九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十九条 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村镇建设的单位以及商场、集贸市场、车站、旅游景区、公...
第二十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二十条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建设集无害化焚烧、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大件垃圾拆解、有害垃圾...
第二十一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
第三章 源头减量与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二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章 源头减量与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覆盖生产、流通、消费、使用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
第二十三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章 源头减量与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实行绿色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旅游、住宿、餐饮、娱乐...
第二十四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章 源头减量与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四条 本市的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
第二十五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章 源头减量与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环境卫生、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本辖区内可回收物资源化回收利用活动进行...
第二十六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章 源头减量与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六条 鼓励商场、超市、便利店等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设立可回收物便民回收点,提供便民回收服务。
...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七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七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
第二十八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八条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减量化、资源化和便于识别、便于分类投放的原则,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导...
第二十九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九条 建立并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制度。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国家机关、部队...
第三十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三十条 责任人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接受所在地主管部门指导,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第三十一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责任人履行相关职责,自觉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分类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并...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
第三十二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有害垃圾应当由有资质的收集、运输单位进行收运;属于危险废物的有害垃圾,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第三十四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 第三十四条 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服务许可证,建立管理台账,并遵守以下规范:
(一)...
第三十五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 第三十五条 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确需位于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划定收集、运输车辆专...
第三十六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 第三十六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处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可以循环利用...
第三十七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有计划组织净菜上市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鼓励果蔬生产基地...
第三十八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将农村生活垃圾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其他地区,可以鼓励自行...
第三十九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 第三十九条 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单位,应当取得服务许可证,按照以下规范分类处理生活垃圾:
(一)配备符合...
第四十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急处理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应...
第四十一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未经批准,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
第四十二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 第四十二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发现交付收集、运输、处理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告知投...
第四十三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 第四十三条 建立生活垃圾异地处理经济补偿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需要跨区域处理生活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综合考核制度,并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第四十五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市、县(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的作业水平、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
第四十六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统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
第四十七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定期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并按照规定发布监测信息。
第四十八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由城市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第五十一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二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
第五十三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生态环境行政...
第五十四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