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市、县(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规划,纳入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明确总体布局和建设规范,并落实用地位置,纳入本级详细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