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应当依法征求公众和专家的意见。规划、计划草案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附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