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明确收集设施的类别、规格、标志、设置要求等,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