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十九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十九条 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村镇建设的单位以及商场、集贸市场、车站、旅游景区、公(游)园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套建设符合国家有关环境卫生规定和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的收集设施。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验收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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