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二十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二十条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建设集无害化焚烧、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大件垃圾拆解、有害垃圾处理于一体的生活垃圾协同处理利用基地、静脉产业园区、循环经济产业园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