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章 源头减量与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二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章 源头减量与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覆盖生产、流通、消费、使用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实现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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