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章 源头减量与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二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章 源头减量与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覆盖生产、流通、消费、使用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实现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