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章 源头减量与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四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章 源头减量与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四条 本市的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
鼓励和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
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使用可重复、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可以采取折抵货款(运费)、有价回收等积极措施回收包装物。市、县(市、区)商务、邮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鼓励和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
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使用可重复、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可以采取折抵货款(运费)、有价回收等积极措施回收包装物。市、县(市、区)商务、邮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