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章 源头减量与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六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章 源头减量与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六条 鼓励商场、超市、便利店等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设立可回收物便民回收点,提供便民回收服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线上、线下合法交易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