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七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七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不得擅自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