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章 源头减量与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五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章 源头减量与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环境卫生、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本辖区内可回收物资源化回收利用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市、县(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可回收物收集、运输服务,合理布局可回收物收集点、分拣中心,并会同商务等部门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和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的衔接。没有条件单独设置可回收物回收点的,应当与生活垃圾收集点合并设置。
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将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保持环境卫生整洁,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市、县(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可回收物收集、运输服务,合理布局可回收物收集点、分拣中心,并会同商务等部门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和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的衔接。没有条件单独设置可回收物回收点的,应当与生活垃圾收集点合并设置。
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将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保持环境卫生整洁,不得造成环境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