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八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八条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减量化、资源化和便于识别、便于分类投放的原则,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明确分类标准、投放规则等内容。
县(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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