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三十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三十条 责任人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接受所在地主管部门指导,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指导、监督责任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及时上报和处理有关问题建议。
(二)发现投放人不按照分类标准投放的,有权要求其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其投放,并应当向所在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及时劝阻、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四)按照相关标准设置标志清晰、便于识别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并及时清洁、维护、更换或者补设。
(五)在显著位置公布本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范、收运时间、处理去向及责任人信息、监督电话等。
(六)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七)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有资质的收运单位收集、运输,并签订收运协议,合理确定收运时间、地点、收集次数等。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鼓励有条件的责任区采取定时定点、上门收集、集中投放等措施,逐步减少、撤销垃圾收集设施。
(一)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指导、监督责任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及时上报和处理有关问题建议。
(二)发现投放人不按照分类标准投放的,有权要求其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其投放,并应当向所在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及时劝阻、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四)按照相关标准设置标志清晰、便于识别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并及时清洁、维护、更换或者补设。
(五)在显著位置公布本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范、收运时间、处理去向及责任人信息、监督电话等。
(六)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七)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有资质的收运单位收集、运输,并签订收运协议,合理确定收运时间、地点、收集次数等。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鼓励有条件的责任区采取定时定点、上门收集、集中投放等措施,逐步减少、撤销垃圾收集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