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三十一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责任人履行相关职责,自觉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分类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并遵守下列规范:
(一)投放有害垃圾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破损或者渗漏。
(二)投放厨余垃圾应当去除原包装物、沥干水分,不得混入木竹、塑料、玻璃、金属等杂质;餐饮经营者、单位食堂等产生的餐厨垃圾,还应当进行渣水、油水分离并单独存放。
(三)可回收物可以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设施,也可以自行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
(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设施。
(五)家具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预约可回收物回收站点或者收运服务单位上门收集,或者投放至指定地点。
不得将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相互混合投放。
医疗垃圾、建筑垃圾、装修垃圾、绿化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非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投放至指定地点或场所,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合投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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