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

第三十三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有害垃圾应当由有资质的收集、运输单位进行收运;属于危险废物的有害垃圾,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收集运输。
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应当由有资质的收集、运输单位每天定时、定点、及时收运,确保日产日清。
可回收物可以由责任人临时收集后预约协议的收集、运输单位收集,或者由协议的收集、运输单位按照约定时间定期收集,也可以直接交予具有资质的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收集、运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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