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

第三十四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 第三十四条 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服务许可证,建立管理台账,并遵守以下规范:
(一)按照规定时间、地点接收符合分类要求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至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转运站或者处理场所。
(二)配备符合要求的作业人员和收集设施、运输车辆等,并保持设施、车辆整洁完好,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
(三)应当分类、密闭运输生活垃圾,防止异味扩散、滴漏、扬尘等二次污染,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四)运输车辆应当专车专用,在车身标明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标志,安装定位、监控系统,并按规定的运输时间和路线与其他社会车辆错峰运行,避免噪声扰民。
(五)需经转运或者暂存的生活垃圾应当密闭存放、及时处理,且存放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六)及时清理作业场地、复位收集设施,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七)采取措施规范处理收集、运输、转运、暂存过程中产生的渗滤液。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规范、操作规程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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