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
第三十五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 第三十五条 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确需位于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划定收集、运输车辆专用停车泊位;位于居住区内的,责任人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收集、运输车辆作业道路通畅。
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所在地不具备收集、运输车辆通行和装载作业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责任人和收集、运输单位协商确定临时收集点。
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所在地不具备收集、运输车辆通行和装载作业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责任人和收集、运输单位协商确定临时收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