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

第三十六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 第三十六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处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可以循环利用的应当进行资源化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理生活垃圾。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倒卖、变卖、转让厨余垃圾;不得生产、销售、使用以厨余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的食用油。
畜禽养殖场、养殖企业等不得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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