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 第三十八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将农村生活垃圾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其他地区,可以鼓励自行组建或者通过招标选择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队伍,负责收集、运输农村生活垃圾,就近就地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妥善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