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
第三十九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 第三十九条 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单位,应当取得服务许可证,按照以下规范分类处理生活垃圾:
(一)配备符合要求的管理、操作人员及设施、设备,保证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二)按照规定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台账并向所在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采取措施防止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二次污染,并按照规定实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
(四)不得混合处理生活垃圾;不得接收、处理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规范、操作规程等。
鼓励生活垃圾处理单位采用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先进技术处理生活垃圾。
(一)配备符合要求的管理、操作人员及设施、设备,保证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二)按照规定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台账并向所在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采取措施防止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二次污染,并按照规定实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
(四)不得混合处理生活垃圾;不得接收、处理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规范、操作规程等。
鼓励生活垃圾处理单位采用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先进技术处理生活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