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

第四十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急处理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方案,报所在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突发事件无法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服从安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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