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 第四十二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 第四十二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发现交付收集、运输、处理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告知投放人、责任人或者收集、运输者,要求其按规定分拣后分类交付;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接收,并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