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综合考核制度,并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