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综合考核制度,并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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