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统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类别、数量等信息,并与生态环境监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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