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定期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并按照规定发布监测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